案例:
刘小某诉刘某抚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邢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5年7月双方登记结婚,2016年8月生育一子刘小某。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邢某于2019年10月携刘小某离开双方租住房屋至其父母家居住。邢某为智力四级残疾人,刘某为肢体二级残疾人。2020年11月,刘小某以其母亲邢某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期间抚养费共计28000元。
二、裁判结果
刘小某虽要求父亲刘某给付抚养费,但诉讼期间刘小某的母亲邢某与刘某并未离婚,而是处于分居状态。审判过程中,一审法院通过细致调查,发现纠纷的根源在于邢某和刘某的婚姻矛盾。邢某与刘某均系残疾人,双方在自由恋爱的基础上结婚,有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本案中均表示感情并未破裂,也不想离婚,只是因为双方父母对二人婚姻干涉较多导致矛盾无法予以缓解。考虑到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本着家事纠纷调解优先的原则,一审法院对夫妻双方及双方父母进行了调解。经调解,邢某与刘某和好,决定共同抚养刘小某,本案按撤诉处理。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妥善处理残疾人婚姻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虽是抚养费案件,但矛盾的根源却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上。残疾人婚姻状态的改变将对残疾人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对残疾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的处理更为审慎,尽可能挽救尚未“死亡”的婚姻。本案中,如果仅通过判决处理夫妻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并不能解决家庭问矛盾的根源。经过细致耐心的调解,缓和了夫妻关系,挽救了残疾人的婚姻,让子女有更加健康的成长环境。
案例:
李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刘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后于2018年4月生一女李某某。2018年5月,李某某被确诊为唐氏综合征。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及孩子生病等问题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隔阂。2019年8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均以实际困难为由拒绝抚养李某某。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李某与刘某的女儿李某某系唐氏综合征患者,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在双方均不同意抚养李某某的情况下,不宜准予双方离婚。望双方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共同陪伴女儿接受康复治疗,多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相互理解和信任,加强沟通和交流,为家庭生活多一份付出和责任。遂判决:不准予李某与刘某离婚。
三、典型意义
夫妻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带来较大影响,对残疾子女尤甚。虽然保障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但离婚绝不是夫妻双方可以逃避对残疾子女抚养责任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3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未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判决不准离婚。”本案中,虽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均不愿意承担对残疾子女的抚养义务,如果机械地刚性判决准予离婚,将患病的李某某判归夫妻一方抚养,势必会加大直接抚养方的经济和精神压力,还可能会导致其心有不甘,不愿尽心抚养。在夫妻双方未对残疾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合理安排的情况下对其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有助于教育、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充分维护残疾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