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 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 >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1/20230131_770125.html)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局部修订, 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请对该稿的内容进行审阅,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为方便盲人朋友阅读,现将与盲人密切相关的修订整理为附件一。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 2023年03月03日前回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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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无障碍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盲人相关)
中国盲人协会
2023年2月14日
附件一:
无障碍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盲人相关条款如下:
一、现行《规范》条文:2.0.2 盲道 tactile ground surface indicator
在人行道上或其他场所铺设的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觉障碍者产生盲杖触觉及脚感,引导视觉障碍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修订征求意见稿:2.0.2 盲道 tactile ground surface indicator
在人行道上或其他场所铺设的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材料,使视觉障碍者产生盲杖触觉及脚感,引导视觉障碍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二、现行《规范》条文:2.0.4 提示盲道warning indicator
表面呈圆点形,用在盲道的起点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位置以及提示视觉障碍者前方将有不安全或危险状态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修订征求意见稿:2.0.4 提示盲道 warning indicator
表面呈圆点形,用在盲道的起点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警示危险的位置,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三、现行《规范》条文:2.0.9 无障碍通道 accessible route
在坡度、宽度、高度、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行动障碍者通行的通道。
修订征求意见稿:2.0.9 无障碍通道 accessible route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自主安全地通行的通道。
2.0.10A 无障碍通行流线 accessible circulation
在城市开敞空间、建筑场地、建筑内部的不同区域,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自主安全地通行的交通流线。
四、现行《规范》条文:2.0.11 无障碍楼梯 accessible stairway
在楼梯形式、宽度、踏步、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行动及视觉障碍者使用的楼梯。
修订征求意见稿:本条删除。
五、现行《规范》条文:2.0.12 无障碍电梯 wheelchair accessible elevator
适合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进出和使用的电梯。
修订征求意见稿:2.0.12 无障碍电梯 accessible elevator
适合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听觉障碍者进出和使用的电梯。
六、现行《规范》条文:2.0.16 无障碍厕所 individual washroom for wheelchair users
出入口、室内空间及地面材质等方面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且无障碍设施齐全的小型无性别厕所。
修订征求意见稿:2.0.16 无障碍厕所 unisex wheelchair-accessible lavatory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使用的小型无性别厕所。
七、现行《规范》条文:2.0.22 无障碍客房 accessible guest room
出入口、通道、通信、家具和卫生间等均设有无障碍设施,房间的空间尺度方便行动障碍者安全活动的客房。
修订征求意见稿:2.0.22 无障碍客房 accessible guest room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使用的客房。
八、现行《规范》条文:2.0.23 无障碍住房 accessible housing
出入口、通道、通信、家具、厨房和卫生间等均设有无障碍设施,房间的空间尺度方便行动障碍者安全活动的住房。
修订征求意见稿:2.0.23 无障碍住房 accessible housing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使用的住房。
九、现行《规范》条文:3.1.1 缘石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
2 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宜没有高差;当有高差时,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应大于10mm;
修订征求意见稿:3.1.1 各种路口、出入口和人行横道处,有高差时应设置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
2 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应没有高差;
3A 缘石坡道距坡道下口路缘石250mm~3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缘石坡道的宽度相对应;
3B 缘石坡道顶端处应留有过渡空间,过渡空间的宽度不应小于900mm;
3C缘石坡道上下坡处不应设置雨水篦子。设置阻车桩时,阻车桩的净间距不应小于900mm。
十、现行《规范》条文:3.2.1 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盲道的颜色宜与相邻的人行道铺面的颜色形成对比,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宜采用中黄色;
修订征求意见稿:3.2.1 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0A 盲道的铺设应保证视觉障碍者安全行走和辨别方向;
4 盲道的颜色应与相邻的人行道铺面的颜色或材质形成差异,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宜采用中黄色;
十一、现行《规范》条文:3.2.2 行进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4 行进盲道宜在距树池边缘250mm~500mm处设置;如无树池,行进盲道与路缘石上沿在同一水平面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500mm,行进盲道比路缘石上沿低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250mm;盲道应避开非机动车停放的位置;
修订征求意见稿:3.2.2 行进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4 行进盲道宜在距树池边缘250mm~500mm处设置;如无树池,行进盲道与路缘石上沿在同一水平面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500mm,行进盲道比路缘石上沿低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250mm;非机动车停放位置应避开盲道,距盲道边缘不应小于250mm;
十二、现行《规范》条文:3.2.3 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进盲道在起点、终点、转弯处及其他有需要处应设提示盲道,当盲道的宽度不大于300mm时,提示盲道的宽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修订征求意见稿:3.2.3 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0A需要安全警示和提示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需安全警示和提示的范围相对应;
1 行进盲道在起点、终点、转弯处及其他有需要处应设提示盲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m,且不应小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十三、现行《规范》条文:3.6 无障碍楼梯、台阶
修订征求意见稿:3.6 楼梯、台阶
十四、现行《规范》条文:3.6.1 无障碍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公共建筑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80m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60mm;
4 宜在两侧均做扶手;
6 踏面应平整防滑或在踏面前缘设防滑条;
7 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宜设提示盲道;
9 楼梯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
修订征求意见稿:3.6.1 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固定在楼梯的墙、立柱上的物体或标牌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如小于2.00m时,探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100mm;如突出部分大于100mm,则其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600mm,且应保证有效通行净宽;
4 应在两侧均做扶手;
6 踏面应平整防滑,踏步防滑条、警示条等附着物均不应突出踏面;
7 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梯段的宽度相对应;
9 楼梯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应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
十五、现行《规范》条文:3.6.2 台阶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踏步应防滑;
3 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4 台阶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其他阶有明显区别。
修订征求意见稿:3.6.2 公众使用的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踏步应防滑,踏步防滑条、警示条等附着物均不应突出踏面;
3 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4 台阶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应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其他阶有明显区别。
十六、现行《规范》条文:3.7.1 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50m,公共建筑及设置病床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0m;
2 呼叫按钮高度为0.90m~1.10m;
4 电梯出入口处宜设提示盲道;
修订征求意见稿:3.7.1 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50m,公共建筑及设置病床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80m;
2 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为0.85m~1.10m,且距内转角处侧墙距离不应小于400mm,按钮应设置盲文标志;
4 呼叫按钮前应设提示盲道;
十七、现行《规范》条文:3.7.2 无障碍电梯的轿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
2 在轿厢的侧壁上应设高0.90m~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盲文宜设置于按钮旁;
6 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性质和使用要求的不同而选用。最小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中型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60m,宽度不应小于1.40m;医疗建筑与老人建筑宜选用病床专用电梯
修订征求意见稿:3.7.2 无障碍电梯的轿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轿厢门应为水平滑动式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电梯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完全开启时间应保持不小于3s;
2 在轿厢的侧壁上应设高0.85m~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盲文宜设置于按钮旁;
6 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性质和使用要求的不同而选用。满足乘轮椅者使用的最小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同时满足乘轮椅者使用和容纳担架的轿厢,如采用宽轿厢,深度不应小于1.50m,宽度不应小于1.60m;如采用深轿厢,深度不应小于2.10m,宽度不应小于1.10m。医疗建筑与老人建筑宜选用病床专用电梯;
十八、现行《规范》条文:3.7.3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垂直升降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20m,宽度不应小于900mm,应设扶手、挡板及呼叫控制按钮;
3 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4 斜向升降平台宽度不应小于900mm,深度不应小于1.00m,应设扶手和挡板;
5 垂直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修订征求意见稿:3.7.3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升降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20m,宽度不应小于900mm,应设扶手、挡板及呼叫控制按钮,呼叫控制按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7.1条的有关规定;
3 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4 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十九、现行《规范》条文:3.8.2 扶手应保持连贯,靠墙面的扶手的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不小于300mm的长度。
修订征求意见稿:3.8.2 扶手应保持连贯,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不小于300mm的长度。
二十、现行《规范》条文:3.8.6 扶手的材质宜选用防滑、热惰性指标好的材料。
修订征求意见稿:3.8.6 扶手的材质宜选用防滑、热惰性指标好的材料,应与背景有明显的颜色或亮度对比。
二十一、现行《规范》条文:3.11.1 无障碍客房应设在便于到达、进出和疏散的位置。
修订征求意见稿:3.11.1 无障碍客房应设于底层或无障碍电梯可达的楼层,应设在便于到达、进出和疏散的位置,并应与无障碍通道连接。
3.11.2A主要人员活动空间应设置救助呼叫按钮或拉绳。
二十二、现行《规范》条文:3.11.5 无障碍客房的其他规定:
1 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m;
3 客房及卫生间应设高400mm~500mm的救助呼叫按钮;
4 客房应设置为听力障碍者服务的闪光提示门铃。
修订征求意见稿:3.11.5 无障碍客房的其他规定:
1 乘轮椅者上下床用的床侧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 客房及卫生间应设救助呼叫按钮或拉绳,并应满足坐在坐便器上和跌倒在地面的人均能够使用;
4 客房的门铃应同时满足听觉障碍者、视觉障碍者和言语障碍者使用;
4A 窗户可开启扇的把手或启闭开关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手动开关窗户操作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
4B 设置厨房时应符合本规范3.12.4条第3款。
二十三、现行《规范》条文:3.12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
修订征求意见稿:3.12 无障碍住房及居室
二十四、现行《规范》条文:3.12.4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的其他规定:
3 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厨房,操作台下方净宽和高度都不应小于650mm,深度不应小于250mm;
4 居室和卫生间内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5 家具和电器控制开关的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6 供听力障碍者使用的住宅和公寓应安装闪光提示门铃。
修订征求意见稿:3.12.4 无障碍住房及居室的其他规定:
2A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内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应符合本规范3.11.4条的有关规定。
3 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厨房,操作台面距地面高度应为700mm~850mm,其下部应留出不小于宽750mm、高650mm、地面至向上高度250 mm部分深450mm、其他部分深250 mm容膝容脚空间。水槽应与工作台底部隔开;
4 居室和卫生间内应设求助呼叫按钮或拉绳;
5 家具、门禁和电器控制开关的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6 无障碍住房的门禁应同时满足听觉障碍者、视觉障碍者和言语障碍者使用。
二十五、现行《规范》条文:3.16.1无障碍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无障碍标志应醒目,避免遮挡;
修订征求意见稿:3.16.1 无障碍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无障碍标志应醒目,避免遮挡,应设照明,并保证照度均匀,避免眩光;
3A 对需要安全警示处,应同时提供包括视觉标识和听觉标识的警示标识。
二十六、现行《规范》条文:3.16.3 信息无障碍应符合下列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3.16.3 信息无障碍应符合下列规定:
2A 语音信息密集的公共场所及以声音为主要传播手段的公共服务应提供文字信息的辅助服务;
2B在以视觉信息为主的公共服务中,应提供听觉信息的辅助服务;
2C低位电话、低位个人自助终端和低位台面计算机应符合本规范3.15节的有关规定;
2D每1组公用电话中,应至少设1部低位电话,听筒线长度不应小于600mm;应至少设1部电话提供免提对话、音量放大、助听耦合以及语音文字互转功能;
2E每1组个人自助终端中,应至少设1部低位个人自助终端;应至少设1部提供视觉和听觉两种信息传递方式的个人自助终端;
2F供公众使用的计算机中,应至少提供1台低位台面计算机;应至少提供1台具备读屏软件和支持屏幕放大功能的计算机;应至少提供1台提供语音输入功能的计算机;支持可替换键盘的计算机不应少于20%。
二十七、现行《规范》条文:4.1.3人行系统中的无障碍设计主要包括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及地道、公交车站。
修订征求意见稿:4.1.3人行系统中的无障碍设计主要包括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及人行地道、公交车站。
二十八、现行《规范》条文:4.2.2 人行道处盲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应设置盲道;
3 坡道的上下坡边缘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4 道路周边场所、建筑等出入口设置的盲道应与道路盲道相衔接。
修订征求意见稿:4.2.2 人行道处盲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的人行道应设置盲道;
3 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应在相距其250mm~300mm处设置提示盲道;
4 道路周边场所、建筑等出入口设置的盲道应与道路盲道相衔接;
4A 人行道中设置行进盲道时,检查井盖的设置不应占用盲道,不得不占用的,为避免盲道绕行,宜采取带有盲道的隐形井盖,盖板外观应与盲道铺装一致。
二十九、现行《规范》条文:4.3.1 人行横道范围内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城市中心区及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的人行横道,应配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修订征求意见稿:4.3.1 人行横道范围内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城市中心区及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的人行横道,应配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应结合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统一设置并设置开关功能,应避免产生噪声污染。
三十、现行《规范》条文:4.4.1 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于人行道中的行进盲道应与人行天桥及地道出入口处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2 人行天桥及地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3 距每段台阶与坡道的起点与终点250mm~500mm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相对应。
修订征求意见稿:4.4.1 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于人行道中的行进盲道应与人行天桥及人行地道出入口处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2 人行天桥及人行地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提示盲道,位置应距出入口250mm~300mm,长度应与出入口的宽度相对应;
3 距每段梯道与坡道的起点与终点250mm~300mm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相对应。
三十一、现行《规范》条文:4.4.3 扶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天桥及地道在坡道的两侧应设扶手,扶手宜设上、下两层;
2 在栏杆下方宜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修订征求意见稿:4.4.3 扶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天桥及人行地道在梯道与坡道的两侧应设扶手,扶手宜设上、下两层;
2 在栏杆下方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三十二、现行《规范》条文:4.4.5 人行天桥桥下的三角区净空高度小于2.00m时,应安装防护设施,并应在防护设施外设置提示盲道。
修订征求意见稿:4.4.5 人行天桥桥下的三角区净空高度小于2.00m时,应安装防护设施,并应在防护设施外设置提示盲道。
三十三、现行《规范》条文:4.5.2 盲道与盲文信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距路缘石250mm~5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公交车站的长度相对应;
修订征求意见稿:4.5.2 盲道与盲文信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距路缘石250mm~53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公交车站的长度相对应;
三十四、现行《规范》条文:4.6.1 无障碍设施位置不明显时,应设置相应的无障碍标识系统。
修订征求意见稿:4.6.1 无障碍设施处均应设置无障碍标识。
三十五、现行《规范》条文:5.1.1 城市广场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2 交通集散广场。
修订征求意见稿:5.1.1 城市广场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2 集散广场;
2A 交通广场;
2B 纪念性广场;
2C 商业广场。
5.1.1A 城市广场进行无障碍设计的实施部位主要包括人行道、公交车站、出入口、公共停车场、电梯和升降平台、服务设施和公共厕所。
三十六、现行《规范》条文:5.2.3 城市广场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台阶或坡道时,距每段台阶与坡道的起点与终点250mm~500mm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台阶、坡道相对应,宽度应为250mm~500mm;
修订征求意见稿:5.2.3 城市广场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台阶或坡道时,距每段台阶与坡道的起点与终点250mm~300mm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台阶、坡道相对应,宽度应为250mm~500mm;
三十七、现行《规范》条文:6.2.2 售票处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售票窗口前应设提示盲道,距售票处外墙应为250mm~500mm。
修订征求意见稿:6.2.2 售票处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售票窗口前应设提示盲道,距售票处外墙应为250mm~300mm。
三十八、现行《规范》条文:6.2.4 无障碍游览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园路坡度大于8%时,宜每隔10.00m~20.00m在路旁设置休息平台;
5 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线;
6 路面应平整、防滑、不松动,园路上的窨井盖板应与路面平齐,排水沟的滤水箅子孔的宽度不应大于15mm。
修订征求意见稿:6.2.4 无障碍游览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2A 无障碍游览主园路、支园路、小路的横坡应小于2%;
3 沿无障碍游览路线应设置休息座椅,设置间距宜不大于50m;休息座椅应有靠背和扶手,设置在通道外,并留有轮椅停放空间;
5 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线;
6 路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园路上的窨井盖板应与路面平齐,排水沟的滤水箅子孔的宽度不应大于13mm,条状孔洞应垂直于通行方向;
6A 无障碍游览路线应避免尖角、锐利边缘,标识物、垃圾桶、座椅、灯柱、地灯、宣传栏和地面布线(线槽)等设施均不应妨碍行动障碍者的独立通行;
6B 因场地竖向限制必须设置台阶时,台阶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本规范第3.6.2条的相关规定。
三十九、现行《规范》条文:6.2.8 不同类别的公园绿地特殊要求:
修订征求意见稿:6.2.8 不同类别的公园绿地特殊要求:
2A 社区公园、体育健身公园应设置老年人使用的活动场地、运动场地,体育健身公园宜设置供残障人士使用的运动场地;
2B 儿童公园宜设置为残障儿童及其监护人同时使用的儿童游乐设施;
2C 游乐园、设有游乐设施的其他公园,游乐设施间最小宽度应不小于 1.20m,且在1.20m宽度范围内的净高不应小于2.20m。
四十、现行《规范》条文:6.4.1 其他绿地中的开放式绿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修订征求意见稿:6.4.1 对公众开放的区域绿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四十一、现行《规范》条文:6.4.2其他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的有关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6.4.2区域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的有关规定。
6.4.2A 设有游客中心时,游客中心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符合本规范第8.8节的有关规定;
2 应至少设有两个轮椅席位和四个陪同席位的停留空间;
3 应至少设置一个家庭卫生间和母婴室;公共厕所(卫生间)、无障碍厕所的设计均应符合本规范第3.9节的有关规定;
4 应设置低位窗口和低位服务柜台;
5 提供饮用水时,应设置低位饮水台;
6 应提供电子显示屏、盲文解说牌、广播系统等无障碍信息设施。
四十二、现行《规范》条文:7.1.1 居住区道路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居住区路、小区路、组团路、宅间小路的人行道。
修订征求意见稿:7.1.1 居住区内各级城市道路、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的人行道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四十三、现行《规范》条文:7.2.1 居住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绿地内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及建筑物类型包括:出入口、游步道、休憩设施、儿童游乐场、休闲广场、健身运动场、公共厕所等;
修订征求意见稿:7.2.1 居住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绿地内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及建筑物类型包括:出入口、游步道、休憩设施、儿童游乐场、休闲广场、健身运动场、公共厕所(卫生间)等;
四十四、现行《规范》条文:7.2.4 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林下铺装活动场地,以种植乔木为主,林下净空不得低于2.20m;
2 儿童活动场地周围不宜种植遮挡视线的树木,保持较好的可通视性,且不宜选用硬质叶片的丛生植物。
修订征求意见稿:7.2.4 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林下铺装活动场地,以种植乔木为主,林下净空不得低于2.20m;广场内树池应设置树池箅子或高出地面不小于50mm,树池箅子孔的宽度不应大于13mm,并应休息座椅等休憩设施设置;
2 儿童活动场地周围不宜种植遮挡视线的树木,保持较好的可通视性;儿童活动场周围、游步道边缘不应选用革质有刺的丛生植物和有毒的植物。
四十五、现行《规范》条文:7.3.1 居住区内的居委会、卫生站、健身房、物业管理、会所、社区中心、商业等为居民服务的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设有电梯的建筑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未设有电梯的多层建筑,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
修订征求意见稿:7.3.1 居住区内的居委会、物业管理、社区服务、文体活动、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设有电梯的建筑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未设有电梯的建筑的主要楼梯应符合本规范第3.6条的有关规定。当设置公共厕所(卫生间)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9节的有关规定。
四十六、现行《规范》条文:7.4.1 居住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住宅及公寓、宿舍建筑(职工宿舍、学生宿舍)等。
修订征求意见稿:7.4.1 居住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城镇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等。
四十七、现行《规范》条文:7.4.2 居住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出入口,通过无障碍通道直达电梯厅;未设置电梯的低层和多层居住建筑,当设置无障碍住房及宿舍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2 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每居住单元至少应设置1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
修订征求意见稿:7.4.2 住宅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公共出入口;
1A 公共楼梯每个梯段的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应在颜色或材质上平台和其他阶有明显区别;
1B 公共区域的台阶应满足本规范第3.6.2条的规定;
2 设置电梯时,每住宅单元至少应设置1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
四十八、现行《规范》条文:7.4.4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宜建于底层。当无障碍住房及宿舍设在二层及以上且未设置电梯时,其公共楼梯应满足本规范第3.6节的有关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7.4.4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宜建于底层。当无障碍住房及宿舍设在二层及以上时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四十九、现行《规范》条文:7.4.5 宿舍建筑中,男女宿舍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宿舍,每100套宿舍各应设置不少于1套无障碍宿舍;当无障碍宿舍设置在二层以上且宿舍建筑设置电梯时,应设置不少于1部无障碍电梯,无障碍电梯应与无障碍宿舍以无障碍通道连接。
修订征求意见稿:7.4.5 宿舍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当条件受限时,至少应设一处无障碍出入口,并在主要出入口设置引导标识;
2 设置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3 设置楼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方便视觉障碍者使用的楼梯;
4 应在无障碍出入口前设置无障碍上客、落客区。
5 男女宿舍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居室,且无障碍居室与无障碍入口之间应以无障碍通行流线连接, 100套以下的宿舍各应设置不少于1套无障碍居室,大于100套的宿舍,每100套应设一套无障碍居室;
五十、现行《规范》条文:8.1一般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8.1.0A 建筑场地、场地内的建筑之间以及建筑内部有无障碍需求的空间及无障碍设施之间应通过无障碍通行设施连接,形成连贯的无障碍通行流线。
五十一、现行《规范》条文:8.3.4 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障学校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的有关要求。
修订征求意见稿:8.3.4 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障学校设计除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的有关要求。
8.3.4A 托儿所建筑、幼儿园建筑以及中小学建筑应根据儿童身体尺度设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五十二、现行《规范》条文:8.4.2 医疗康复建筑中,凡病人、康复人员使用的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同一建筑内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
8 首层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厕所;各楼层至少有1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病房内的厕所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有关规定;
9 儿童医院的门、急诊部和医技部,每层宜设置至少1处母婴室,并靠近公共厕所;
11 无障碍设施应设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志,在康复建筑的院区主要出入口处宜设置盲文地图或供视觉障碍者使用的语音导医系统和提示系统、供听力障碍者需要的手语服务及文字提示导医系统。
修订征求意见稿:8.4.2 医疗康复建筑中,凡病人、康复人员使用的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同一建筑内应至少设置1部楼梯符合本规范第3.6节的有关规定;
8 首层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厕所或家庭卫生间;设置男、女公共厕所(卫生间)的楼层,各楼层至少有1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病房内的厕所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有关规定;
9 儿童医院及综合医院儿科的门、急诊部和医技部,每层宜设置至少1处母婴室;
11 在医疗康复建筑的院区主要出入口处宜设置盲文地图或供视觉障碍者使用的语音导医系统和提示系统、供听力障碍者需要的手语服务及文字提示导医系统。
五十三、现行《规范》条文:8.5.2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建筑物首层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主要出入口设置台阶时,台阶两侧宜设置扶手;
5 公共区域的室内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扶手,并满足本规范3.8节的有关规定;室外的连通走道应选用平整、坚固、耐磨、不光滑的材料并宜设防风避雨设施;
6 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7 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
8 居室户门净宽不应小于900mm;居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卧室、厨房、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800mm;
10 居室内的厕所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有关规定;居室外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
12 居室宜设置语音提示装置;
修订征求意见稿:8.5.2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建筑物首层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主要出入口设置台阶时,台阶两侧应设置扶手,并符合本规范第3.8节的有关规定;
5 公共区域的室内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扶手,并满足本规范3.8节的有关规定;室外的连通走道应选用平整、坚固、耐磨、防滑、不积水的材料并宜设防风避雨设施;
6 楼梯应符合本规范第3.6节的有关规定;
7 电梯客梯应为无障碍电梯;
8 居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10 居室内的厕所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有关规定;居室外的公共厕所(卫生间)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
12 居室宜设置语音提示装置;在主要出入口、会议室、活动室、多功能室等人群集中区域,宜提供语音提示装置;
五十四、现行《规范》条文:8.7.3 文化馆、少儿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艺术馆、美术馆、会展中心等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报告厅、视听室、陈列室、展览厅等设有观众席位时应至少设1个轮椅席位;
4 县、市级及以上图书馆应设盲人专用图书室(角),在无障碍入口、服务台、楼梯间和电梯间入口、盲人图书室前应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修订征求意见稿:8.7.3 文化馆、少儿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艺术馆、美术馆、会展中心等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报告厅、视听室、陈列室、展览厅等设有观众席位时应设轮椅席位,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有关规定;
4 县、市级及以上图书馆应设盲人专用图书室(角);
五十五、现行《规范》条文:9.4.2?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内可不设置盲道,当特别需要时可设置,且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修订征求意见稿:9.4.2 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内可设置非永久性盲道,非永久性盲道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且保证安全。
五十六、现行《规范》条文:9.6.1 信息与标识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重要的展览性陈设,宜设置盲文解说牌。
修订征求意见稿:9.6.1 信息与标识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展览性陈设设置文字解说牌时应设置盲文解说牌。
2A 应为视觉力障碍人士提供语音导览服务,宜为视觉力障碍人士提供手语导览服务。
五十七、现行《规范》条文:用于指示的无障碍设施名称
修订征求意见稿:无障碍设施名称
增加供服务犬使用的设施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