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中医科学院: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建设和管理,现就队伍名称和标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承担国家中医应急医疗任务的队伍名称统一规范为“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简称“医疗队”),用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财政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骨伤特色救治能力建设项目及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由省(区、市)中医药管理局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单位组建的中医应急医疗队。
二、医疗队标识由队旗、服装、个人携行装备、臂章、身份识别牌、应急警戒带、荧光标识条、车辆、帐篷等部分组成,应统一规范。具体方案由医疗队所在省(区、市)中医药管理局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单位制定实施。
三、医疗队要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要求制作队旗,队旗第一行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徽图案,第二行为“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字样,第三行为医疗队所在省(区、市)中医药管理局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单位名称;队旗为白色,局徽为蓝色,文字为红色。具体样式见附件。
四、医疗队标识仅由医疗队在开展应急演练和承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省(区、市)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单位指派的突发公共事件中医药应急医疗救治任务时使用。
五、医疗队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承担医疗队建设任务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单位负责,标识方案及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工作中有何具体事宜,请及时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联系。
联 系 人∶高心宇 孟庆彬
联系电话∶ 010—59957689 59957680
传 真∶ 010—59957684
电子邮箱∶ yizhengsiyichu0126.com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