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驻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与省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及自收自支的省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省管单位202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对象
中央驻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与省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及自收自支的省属事业单位。
二、时间
2021年3月1日至4月30日(注:每周星期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时间,不办理审核认定) 。
三、办理地址
湖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年审大厅(地址:长沙市芙蓉区纬二路89号省残疾人联合会院内西侧二楼年审大厅)。
四、须提交的材料
详见附件。
五、要求
(一)请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工作人员,持审核需提交的材料,前来申报办理年审手续,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非全日制用工。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2020年安排的非全日制用工残疾人,可以折算计入,但不作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具体折算办法为:月实发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档标准之和的,按实际用工月份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月实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档标准之和的,年平均用工人数=〔非全日制残疾人职工月均实发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档标准)〕×实际用工月份÷12。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合同)应注明实发工资已含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2021年安排的非全日制用工残疾人,即所签劳动合同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不再折算计入。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般按月缴纳,安排有残疾人的,须同时提供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审核认定书,没有安排残疾人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
(四)请各一级预算单位负责通知二级单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并告知注意事项。
(五)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计入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不得重复计入。计入用工单位的,应提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同意残疾员工计入用工单位的书面说明。劳务派遣协议应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内容。上述内容不明确的,不予计入。
(六)省中心将根据年审情况,对部分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实地了解核实,请相关单位予以积极配合。
六、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咨询电话:0731-84619584
附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须提交的材料.doc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doc
湖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