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残教就字〔2021〕2号
各市、州残联:
为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促进残疾人稳岗就业,各地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就业规〔2020〕607号)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的要求,做好202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非全日制用工。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2020年安排的非全日制用工残疾人,可以折算计入,但不作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具体折算办法为:月实发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档标准之和的,按实际用工月份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月实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档标准之和的,年平均用工人数=〔非全日制残疾人职工月均实发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档标准)〕×实际用工月份÷12。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合同)应注明实发工资已含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2021年安排的非全日制用工残疾人,即所签劳动合同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不再折算计入。
2.残疾人实际在岗劳动。各地要重点审核残疾人在岗劳动情况,对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实际上岗、残疾人没有提供具体劳动的,不予认定。
3.工资、福利。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就业的残疾职工和企业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提供金融部门的支付凭证或流水记录;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实发工资应按月发放,以困难补贴、慰问金、救助救济金、工会福利等形式支付给残疾人的资金,不能认定为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
4.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全日制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应为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不得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替代。
5.就业服务和情况反馈。各地要将年审工作与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用人单位保持沟通联系,了解残疾职工需求,耐心解读政策变化,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协助落实相关政策。针对一些复杂情况,各地要开展“两走三见”活动,即走进用人单位、走访残疾人,通过见人、见事、见需求掌握实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依法依规予以办理。各市州残联于5月31日前,将2021年度年审电子台账(含各县市区)报送至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6.专项督导。省残联将不定期对各地年审认定的用人单位,抽查核实残疾职工就业情况,重点查看岗位安排、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情况,推动全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各市州残联在积极配合做好省级督导工作的同时,要同步开展好辖区内年审督导工作。
7.政策宣传、解读和把握。各地残联要做好年审工作相关政策的公示、宣传和解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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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