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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中医师承教育管理体系

【字体: 】  [2020-12-28] 打印本页
【关键词】:建立,建立健全,健全,中医,中医师,医师,师承,承教 【作者】:本站 【来源】:中国中医药网

  在中医药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以“师带徒”为主要特征的师承制是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重要形式,师承制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继承、弘扬与创新发挥了至为关键的作用。即便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到了现代医学教育,中医师承教育因其具备因材施教的优势而备受瞩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强调要“制定中医师承教育管理办法”,对规范中医师承教育提出了新要求。笔者认为,建立健全中医师承教育管理体系,要从健全法律法规、规范管理细则、强化组织领导等三个方面着手。

健全法律法规:明确中医师承教育管理的政策保障

  完善的中医师承教育管理体系离不开法规的建立和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从法律层面确定了国家发展中医师承教育的举措;国务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等发布了若干关于中医师承教育的通知、意见、办法以及规定等政策文件,特别是《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2016—2030年)》明确了强化中医师承教育以推进中医药传承的战略举措,随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意见》,表明国家对中医师承教育十分重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也在日趋完善。

  建立健全中医师承教育管理政策法规,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意。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中医药行业需要构建适应其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中医师承教育主要由政府、中医医疗机构和高等中医药院校主管。据统计,政府出台的师承教育政策最多,中医药院校次之,中医药医疗机构最少。高等中医药院校作为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重镇,院校教育培养的中医药人才,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很大一部分是在中医药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机构和高等中医药院校是师承教育最前沿,而政策法规的缺失,对师承教育权利主体的权责关系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导致中医师承教育在实践一线缺乏政策依据。因此,要完善高等中医药院校和中医药医疗机构的师承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为中医师承教育管理提供指导和保障。

规范管理细则:明确中医师承教育管理的操作规程

  建立中医师承教育管理办法是保障中医师承教育顺利开展的关键。中医师承教育的发展要实现制度化,需要与之相配套的相应管理办法与细则,才能将制度落实。然而,独立的、专门的中医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缺位,对师承教育中的权责利归属尚未作出明晰界定,对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没有明晰的解决机制。

  在不同形式的师承教育中,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因为部分由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管理办法相对完善,如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有配套的《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而与院校结合和与毕业后教育结合的师承教育,由中医药院校和医疗机构负责。不同地区的高等院校和医疗机构管理侧重点不尽相同,导致师承教育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建议召集中医药领域、教育领域和管理领域等的专家学者,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不同类别的中医师承教育形式,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为中医师承教育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

  制定中医师承管理细则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关于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意见》指出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有机结合,要贯穿中医药人才发展全过程,因此中医师承教育管理办法既要全面涵盖,又要重点突出。全面涵盖,是管理要深入到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结合、师承教育与毕业后教育结合、师承教育与继续教育结合的各个方面;重点突出则要重点实施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结合的管理。院校教育符合现代教育规律,是培养中医药人才的主要渠道,又与毕业后教育与继续教育一脉相承,所以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结合管理得当与否,会对毕业后教育与继续教育产生影响。

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中医师承教育管理的责任主体

  中医师承教育的管理体系既要有法律政策作为保障与指导,又有管理办法作为依据,最后还需要相关部门的组织落实和质量监控。

  与中医师承教育直接相关的国家职能部门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其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师承教育”,这一职责确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师承教育的国家管理部门。师承教育在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中的开展,往往涉及从上而下多部门的协同,在国家层面涉及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省级层面涉及省级组织部、卫生厅、财政厅、教育厅等,在临床一线涉及地方卫生健康局、人社局、高等院校、医院等。能否有效开展师承教育,自上而下的管理是重要保障,因此需要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为主导的基础上,建立中央和省地级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师承教育管理协调机制。

  依据中医药法的相关规定,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承担着师承教育的主要管理工作,实施考核等。这样可以发挥地方自主性,管理措施可与地方情况相适应,但是地方的职权与自主性过大,会导致中医师承教育的发展程度不同,造成中医师承教育质量与水平的差距。针对以上情况,需要国家设立专门的质量监控机构。不论是作为法律依据的中医药法,还是《关于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意见》的政策文件,都未确立师承教育质量监控机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过中医师承教育工作总结,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师承教育进行了质量监控。要深度进行师承教育质量监控,仍要确立质量监控机构,明确职责。

  以法律政策为准绳,以管理办法为依据,通过部门组织落实,建立健全中医师承教育管理体系,才能全面发挥中医师承教育优势,培养更多优秀中医药人才,进而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全方位保障人民健康。(葛玉红 贵州中医药大学 赵盈葶 贵州省人民医院)

(d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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