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湖南省盲人按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名:Hunan Provincial Massage Academy of Blind (HPMAB)。
第二条 性质:学会为全省行业性、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具有一定专业学术水平的盲人按摩人员和按摩医院、诊所、保健按摩院(中心)、民政、卫生、劳动、人事、残联等单位从事盲人按摩管理的人员,以及院校从事盲人推拿教学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团结广大盲人按摩工作者,推动按摩学术研究,提高按摩技术水平,发扬祖国传统医学,促进按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学会接受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纬二路89号(湖南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办公地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㈠团结社会各方面从事医疗、保健按摩的专家和专业人员,开展学术活动。
㈡为湖南省盲人按摩事业的发展提供技术咨询,为盲人按摩人员就业提供指导服务。
㈢研究新课题,推广医疗、保健按摩新理论与新技术。
㈣开展国内外按摩学术研究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学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学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学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㈠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㈡具有按摩医士、中级保健按摩师资格或推拿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者(含在盲人按摩机构中从事按摩的健全人)。
㈢从事盲人医疗、保健按摩及教学、管理工作3年以上者。
㈣有一定数量的盲人医疗按摩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保健按摩中级技能以上人员的按摩机构可接纳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㈡个人会员符合条件的经秘书组审定方可通过;团体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㈢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㈡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㈢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㈣按时交纳会费。
㈤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三年不能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过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过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
㈡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㈣在表决出现同类票数时,会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学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依照财务管理条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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